非工伤医疗期待遇
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章
一、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待遇
1、病假薪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薪资按职工日平均薪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薪资按职工日平均薪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薪资按职工日平均薪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薪资按职工日平均薪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薪资按职工日平均薪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薪资按职工月薪资收入的40%计发;(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薪资按职工月薪资收入的50%计发;(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薪资按职工月薪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薪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薪资。(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薪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薪资收入的50%计发;(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薪资收入的6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