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章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章》(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章执行。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医疗期的规章: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章》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章,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章》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章。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