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同一范畴?

律师回答
摘要:违约时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若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赔偿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具有惩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对违约金适用“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延伸阅读
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差异分析
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行为所涉及的两种不同的赔偿方式。补偿性违约金是作为一种约定在合同中的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旨在弥补守约方因合同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损害赔偿则是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予守约方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补偿性违约金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损害赔偿则需要具备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要求。因此,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适用范围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结语: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我国法律对违约金适用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如果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赔偿的数额可能超过造成的损害,从而具有惩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性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赔偿方式。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适用范围和赔偿方式上存在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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