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的情况下,应要求用人单位将失业人民名单在15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及个人身份材料,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手续的办理,自失业登记日起领取失业保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