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依职指定监护人条件: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