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最新规定
假期天数:根据2024年5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注: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适用人群: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
2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使用方式:
1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2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3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4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护理假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