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其具有以下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
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及时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按期完成工程和交付合格工程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及时进入场地开展施工,保证每个阶段的工期顺利完成。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独立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更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
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建设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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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