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一些
发包人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在建筑过程中发包的人是可以在不影响到承包人正常情况下,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和建议的,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进度或者是质量不达标的,需要进行违约责任赔偿。
二、发包人解除合同予以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