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诊所是我国建国初期社会上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政府号召和卫生机关领导下,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通过自筹资金、自购设备和药品组建起来的一种联合医疗机构。联合诊所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是由当时国内环境尤其是医药卫生资源极度匮乏的状况决定的。联合诊所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学习苏联经验并与国内具体情况结合的一个切合实际需要的成果,是建国初期国家解决医疗卫生落后状况的最佳选择,同时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政策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医师,尤其是经过进修的中医师,思想觉悟不断提高,联合起来开办诊所,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联合诊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一定地域内的基层医疗预防和卫生防疫工作。联合诊所以诊费低、服务好、药费合理、兼具门诊及出诊等特点深受群众的欢迎。它是我国城乡基层卫生组织中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帮助解决了建国初期基层医疗困难,是社会福利性质的基层卫生机构。
联合诊所作为国有制卫生机构的重要补充形式,为整个基层医疗建设做了一定的贡献。联合诊所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基层医疗资源短缺和布局不均衡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中医政策,并协助国家防疫机构控制和消灭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联合诊所是当时我国卫生资源极度匮乏的历史环境下的最佳选择,也是个体开业医走向集体化、纳入国家体制的桥梁。
一、私人诊所医疗事故是否有责任
私人诊所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是诊所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私人诊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