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叫去解释下发票问题属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询问或者传唤讯问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涉嫌发票类犯罪的相关罪,公关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经侦叫去解释,意思他们已经有了证据吗?
传唤就说明还没证据或证据不足,只是传唤咨询了解,如果有证据造立案直接上门抓人而不是传唤了。
那这种情况我们该怎样做?
经侦大队通知了我们差不多半个月时间了,就让有时间过去解释,其它没说什么
配合经侦去好好说说,没什么大问题的
如实交代吗?
该说的就说,对自己有利明白吧
开票方去年9月就被逮起来了,去年税务局已经核查过我们公司了,说没有问题,现在经侦又让去解释
我是想知道经侦那里是不是已经有了我们的证据
经侦现在让去就是想了解一下,没有证据,要不不可能传唤
如果有证据直接上门抓人了
传唤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经侦传唤是已经立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