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