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续签还要试用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曾经约定过试用期,重新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王某曾与维修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2年合同期满以后,王某离开维修公司到另外的公司工作了1年,然后又回到维修公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维修公司和王某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管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为何,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承担以下两项风险:一是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支付赔偿金。
二、合同限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查,认知了彼此。双方开始考虑是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样,简单的说一句,“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将导致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细化岗位说明书,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过程和业绩。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据。
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为了保障双方权益,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仅要规范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也要明确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和薪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没有做出了违反用人单位的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