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退休保障制度;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1、投保资助型:政府通过有关的立法,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依据,除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外,政府还依法从财政中拨款作为保险基金的一部分。
2、强制储蓄型:通过建立个人退休账户的方式积累养老保险基金,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一次性或逐月发还本人作为养老保险金。
3、统筹型:该制度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并面向全体国民,所以又被称为政府统包型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