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构成的,但是在下文案例中由于部分原因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案情简述:
陈-芬、张-霞、李-敏三人同时在一家广告公司就职。陈-芬是二人直接主管人。由于平时陈-芬对二人任务压的过急和性格急躁,导致张-霞与李-敏对其个人产生看法。一日,张-霞与李-敏在上班时通过QQ进行闲聊,其内容涉及到对陈-芬的个人意见,甚至带有很多戏虐的语言。午餐时,张-敏未关闭其聊天记录。聊天内容恰巧被路过的陈-芬看见。怒不可遏的陈-芬通过手机拍照留存了聊天内容,并向单位主管经理进行反映。后来,单位以张、李二人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单位制度克扣了两人月底奖金。感觉委屈的两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陈-芬诉至法院,要求陈-芬在本单位内对于其私拍个人聊天记录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法律解读:
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本案中,两人之间的私人聊天内容哪些属于隐私权范围首先需要当事人予以证明。而陈-芬通过私自照相的形式将聊天内容拍下本身行为本身确实欠妥。
但是根据其事后以两人在上班时间聊天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交给主管经理这一行为来看,其主要是出于执行公司纪律的目的,并无窥探隐私的主观故意。同时根据现有证据,陈-芬除了以两人违纪上交领导外并无其它传播行为,加之张-霞、李-敏未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害后果。所以,法官最后对于张-霞、李-敏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一、新闻侵权是什么
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主要表现为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名誉是指公民在道德、声誉、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损害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未经稿件作者同意,新闻单位擅自删除文字内容,造成错误,或者改变表达方式出版,也是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移交给其他报刊,未经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新闻报道不真实、新闻报道不当、新闻报道、其他媒体报道核实转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