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劳模退休待遇,各地标准不一。 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1.发给1万元奖金;2.在职时可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3.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4.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
省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省级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劳动,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和农民。
(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五)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六)忠于职守,不畏艰难,踏踏实实工作,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者;
(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八)在勤劳致富,脱贫致富或传帮带他人致富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九)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法律依据:
《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春节慰问、重要节日和纪念日走访慰问、疗休养和健康体检补助、荣誉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一卡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