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不可向股东追债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只要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的,即使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未清偿债务了。
但要是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等情况时,当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此外,即使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了,只要存在以下情形的,按规定,债权人同样可要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公司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如公司没有及时清算、虚假清算、清算资料缺失等等,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如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债务的责任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