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剐蹭都离开现场,如果已经协商完成双方都离开现场,交警部门也是无法定责的,所以是不算肇事逃逸。对方报警后交警部门会调取现场的监控录像来确定是否为肇事逃逸。如果调取监控录像体现不出肇事逃逸的,是不会定肇事逃逸的。
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就必然认定为肇事逃逸
1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当事人还是开车、放弃车辆,就离开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等交警到来划分责任,就直接离开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的起因是驾驶员违章驾驶,如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行为,拨打122通知交警后,在交警未到场前又弃车逃走;
4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将伤者送至医院,留下不实的联系方式、地址,然后就离开了,也没有去确定伤员是否脱离生命危险;
5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警还没说破案前,对于警方的调查不配合、不协助,逃避警方的调查;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离开现场,对于事故的发生拒不承认,可交警却是完全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是知情的;
7事故双方的当事人没有达成协商,有一方的当事人强行离开了,并且也没有留任何的联系方式。
二、事故双方离开现场的处理方法
(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离开,导致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按照同等责任划分;
(2)双方当事人只有在经过交警的同意允许后,方可离开事故现场,否则算之为肇事逃逸;
(3)交通事故毕竟是涉及人身、财产问题,应当交由专业的司法人员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