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通常会以对账单的方式对货款进行结算。在对账单上一般会载明双方交易的合同号、交易金额、付款记录、税务发票开具情况、纠纷管辖约定以及未支付款项金额等。债务人企业往往会通过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方式来确认对账单上载明的事项。
有时也会以经办人签字的方式来确认载明事项。如果对账单明确了签字的人仅仅是经办人或者经手人,这种情况下应该是没有争议的,签字的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债务加入,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但是有的对账单上在落款的位置写的是欠款人或者债务人,在这个位置签字是否要承担责任,是否属于债务加入就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笔者是这么认为的,在对账单上签字的人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公司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只要没有明确存在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就不属于债务加入,仅仅是经手、经办的意思表示,就属于职务行为不需要承担款项支付义务。
员工如果因为在对账单上签字引发纠纷的,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企业的员工。证明身份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作牌、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资发放记录等。同时提供原交易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来说明,签字的人不是交易的主体。如果对账单的抬头已经写明了供货单位和收货单位,也可以说明签字的人仅仅是经手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