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起诉理由
从便于诉讼的角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债提起诉讼,承租人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承租人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人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给承租人加重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负担。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其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则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