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破坏造林、林木采伐、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恢复范围、恢复条件和恢复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预收制度,责任单位应该在恢复工作开始前预付费用。预付费用的确定原则是依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实际需要和预防恢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而定。责任单位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回:1.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实现森林植被恢复项目的生态效益;3.异地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环境建设行政项目或者通过合同、协议和其他方式补偿生态环境损害的,可减免部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回的比例根据生态效益实现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已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 对破坏造林、林木采伐、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恢复范围、恢复条件和恢复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