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 声明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未与我单位 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代表或其他合作关系
(四)该人以我单位名义从事的任何事务均为取得我单位合法授权,我单位不成但任何责任
(五)单位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