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到法院。如:用以证明对方存在家暴事实的音频、视频或报警记录;用以证明一方存在重婚或者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的书面证明;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的法院判决等。但是前述证据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