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金钱债务,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只能免除其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债务;
(二)金钱债务不可能发生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
(三)因违约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可能会给相对方造成间接损失,对此违约方不赔偿;
(四)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立。
一、根本违约有哪几种类型
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4、先期违约场合。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哪些情况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视为违约
相关法律规定,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视为违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一般指下列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二)不可抗力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