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
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
一般情况下,出资主体投资后,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若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或投资人事实上并不参与上述的管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投资协议约定由一方定期收取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但是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中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背,故该约定虽然名为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却是民间借贷。在此情况下,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投资者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不进行工商登记。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即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一般是法定出资程序的重要一环,出资后其作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会依法进行登记公示,这种履行了法定出资程序的一般是投资关系,如果名为投资,但仅是利用出资人的资金,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则民间借贷关系可能性较大。
4.投资协议附有担保的。
如在投资协议上约定本合同项下投资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该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