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之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
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确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形。若发现当事人存在任意切割房产,形成不符合实际的虚构交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或买方一次性多套购买开发商的房产,买方对合同存在任意解除权,可以要求卖方返本付息,且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况,能体现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货币进行移转,而并非交付房屋,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而是开发商为融资需要而订立的借贷合同,可认定双方之间实为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