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有4个,具体如下:
1、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承担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为了别人的利益管理别人的事务;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另一方遭受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别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发生在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人们乐于助人,勇于见义;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一、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二、债权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