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说明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管辖。
怎么提管辖权异议?
首先明确一下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