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居住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已经开了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连续缴纳公积金满1年,并且借款人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