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复印被告的证据。原被告双方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被告提交证据的,除了应当提交给法庭外,还需要按照原告(及第三人)人数多交同样数量的副本,以便法庭转交原告等其他诉讼当事人。如果是当庭提交,且没有制作副本的,法官应要求被告复印一份给原告,或者由原告拿去复印一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