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行为来说,有的犯罪行为是比较隐蔽的,往往还会存在其他的犯罪行为,比如说盗窃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抢劫的行为,那么对于这种需要变更罪名的情况应该怎么样去变更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检察院变更罪名的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一、检察院变更罪名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 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 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拘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当事人只要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刑拘期间的刑讯逼供如何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被羁押人或者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决正在劳改服刑的罪犯。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是否逼出口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晒、冻饿、体罚等等。
5、新刑法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原条文未作规定。
6、本罪按本义看,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的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察院变更罪名的程序的相关内容,不同的罪名的后果和处罚程度都是不一样的,要正确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