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间房屋被卖出后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吗
租赁的房屋被卖出之后,租房合同期未满可以继续租赁。这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该转让所有权的行为不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基于原租赁合同对抗租赁物新的所有人基于所有权的权利主张,直至原定租赁期限届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突破了债权的一般效力,有力地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物尽其用原则的贯彻。
二、房屋租赁的原则有哪些
1.房屋租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财产权交易的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是指各级政府交由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根据政府授权规定,其中有的房屋可以出租经营,有的房屋不得出租经营。
3.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4.房屋租赁仅仅是房屋所有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人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可以出卖、交换其所有的房屋。但是,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房屋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5.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
6.我国尚存一定数量向居民或职工出租的公有房屋,这部分房屋租赁带有一定程度的住房福利政策。缘于住房性质的特点,这种住房福利不仅限于承租人,也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因此,为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7.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