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蓟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通告如下:
一、蓟州区全时段禁燃区域
(一)城区文物建筑周边(四至范围:南起人民西大街,西从长城大道,北至迎宾大街,东到府东路、三府街、渔阳南路连线)。
(二)北部山区(自三河与蓟州交界处起,沿102国道以北-邦喜公路以北-北环路以北-燕山东大街以北-邦喜线以北-淋平公路以北与遵化、兴隆、平谷交界处为止)。
(三)于桥水库以南山区(自遵化与蓟州交界处起,沿遵玉公路以南-水库南路以南-中昌南大道以东-102国道以北与玉田交界处止)。
(四)下列八类区域或者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景点;
7.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8.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30米范围内。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蓟州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燃的区域及时间。
二、蓟州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禁燃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
四、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禁燃限燃规定。全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群众共同遵守禁燃限燃规定。
五、蓟州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的实施及处罚
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
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