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石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