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机构编制有关政策,并督促落实。二、负责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加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工作。三、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全省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四、审核省委、省政府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市、县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五、协调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省委部门与省政府部门以及省与市的职责分工。六、审核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核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导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开发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