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再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呢?
竞业限制是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的单方解除,是用人单位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作出的放弃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的行为,对劳动者也不会造成实质损害,因此应当允许,只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规定一定的通知期限,以给予劳动者解除就业限制后重新安排就业的机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该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竞业限制期限到来之前以及期限开始之后,用人单位均可以行使该解除权。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后,劳动者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不再负担协议约定的就业上的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也可以免除依约定或依法律规定按月支付劳动者相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劳动者支付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额外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基于对协议的遵从与信赖,限制自身的就业自由,在用人单位单方宣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基于之前的信赖,将蒙受一定的损失。所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这些条款不是在每个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具备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为必备条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别地予以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吗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有权限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规章和劳动合同来限制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种绝对权利。
2.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这一权利作出任何限制都是无效的。
无效的约定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企业的主张也不能得到司法上的救济。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能否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