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除了享受省部级劳模的待遇外,还可以终身享受国家津贴。
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有二种,一是定期的表彰,五年评定一次;二是及时性表彰,重大事件或活动后举办。如九八抗洪、汶川地震等。
【法律依据】:
《表彰奖励规定》
第三条 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
(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
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