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法人终止、解散、清算、破产规定的要点解读

律师回答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解读:
      法人终止,即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消灭,无继承人可言。故法人终止须严格法定,有法定事由的出现且经法定程序进行。在此,界定终止、解散、清算等概念。简言之,解散指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此外,本条明确了法人被撤销不再单独作为法人终止的一大类,而是被归入法人解散一类之中;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无须注销程序。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解读:
      法人解散,是指已成立的法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使得法人消灭的法律行为。法人解散与法人破产是法人终止的两种主要情形,法人清算、注销登记是解散或破产过程中一般需要完成的程序。但因合并或分立进行的解散无需清算程序,设立时未经登记的破产也无需注销登记程序。法人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法人基于自身意愿而解散,如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强制解散又称非自愿解散,是指法人非因自身意愿,被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法院裁判而解散。强制解散又可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
      另,第5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一项兜底规定。如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此时持公司股东表决去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1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3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4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5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6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4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实务问答:
      法人能否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69条第4项规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法人解散。第70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前置程序,企业法人未经清算的,不得办理注销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商事主体。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股东责任有限的特征。在确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清算义务人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转制的历史因素,尊重公司章程关于清算的规定,合理确定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清算义务人应确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避免清算义务人范围扩大化。[1]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要点解读:
      清算,是指法人终止前,依照一定程序了结法人事务,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使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法人解散的,法人资格并不能立即终止,而必须经过清算。清算义务人,指基于与法人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在法人解散时对法人负有组织清算义务,在法人因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需注意,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概念。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组织清算,清算人是在清算中具体实施清算事务的主体。另,清算义务人只有在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及时”的判断尤为重要。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对清算时间没有特殊规定的,可进行参照。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7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第8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9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10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11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5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3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4年修正)第64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实务问答: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致使投资人的剩余财产索取权无法实现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致使投资人的剩余财产索取权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只能以投资人的身份,就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主张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获得补偿。在清算目的无法实现、获得补偿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只能向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2]
      《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清算法律适用】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清算法律适用的规定。法人清算还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受破产法调整,非属本条范围。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对法人清算有直接借鉴意义。就法人的清算程序而言,清算义务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应程序,开展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的,再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此外,对非公司类法人的清算程序,有特别规定,还应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如《民法典》第95条关于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
      关联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12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13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14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6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17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要清算吗

法律分析:法人解散必须清算。因为公司需要先做出解散决议,后进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并执行分配方案之后,公司就不再有资产,也就不具备继续营业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查看全文

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必须要清算吗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必须要清算。因为只有清算后,才能知道法人还有多少的资产,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但是法人的合并分立不需要清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查看全文

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的程序有清算吗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的程序是有清算的。只有特殊情况下法人解散不需要清算,比如合并或者是分立。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对于法人的债务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_x00...查看全文

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吗

法律分析:法人解散原则上需要经过清算程序,但是公司分立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公司合并也是不需要的,只用变更登记就可以了。因为公司清算后就需要注销,法人人格就会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查看全文

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有何关系?

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的关系可以通过区别来确定: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查看全文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异同点是什么?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是公司清算的两种不同情况。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进行的清算程序,而破产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清算原因、程序、组成员和债权人的地位。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解散...查看全文

民法典关于死后合同终止的规定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人死后签订的合同是否终止。对于纯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应影响合同效力,但履行方式需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应自然终止合同,以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和维护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查看全文

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吗

法人解散不是法人终止。法人解散时,法人并没有终止,法人解散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查看全文

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吗

法律分析: 法人解散并不等同于法人终止,法人在解散时并没有立即中止,其在完成清算、注销登记之后才可以被认定为终止。《民法典》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查看全文

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分别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导致清算的原因、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以及债权人的作用。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多种多样,程序相对灵活,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债权人提请强制清算;而破产清算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有强制性。解散清算的清算...查看全文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差别?

律师解答: 1、适用的法律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2、清算原因不同。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查看全文

清算解散与破产清算的差异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因、程序、清算组成员和债权人的作用。解散清算是由公司自行或法院强制进行,而破产清算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散清算时,清算组掌握程序,债权人地位被动;而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参与决策,决定重大事项和财产...查看全文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差别?

法律解析: 1、适用的法律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2、清算原因不同。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查看全文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差别?

法律解析: 1、适用的法律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2、清算原因不同。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查看全文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异同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清算原因、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和债权人的作用。公司解散清算是因为营业期届满、章程规定、股东决议等原因,程序较为任意;而破产清算是因为公司资不抵债,程序严格按照破产法进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自行清...查看全文

民法典对于卖房违约规定的解读

卖方违约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存在法律或实际履行不可能、履行费用过高或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等情形。如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终止合同,但违约责任仍需承担。...查看全文

2023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解读

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的内容和限制。居住权人可以按合同享有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但不能转让、继承。居住权人有权修缮、维护房屋,并在居住期间内出租房屋,但需符合法律要求。...查看全文

民法典中关于终止合伙合同的规定

1、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退伙的约定,当退伙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要求对方退伙。2、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退伙,诉求合理,则可以退出合伙。3、关于要求对方退出后的赔偿问题,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诉讼到法院。如果诉讼到法院的话,首先会...查看全文

法人解散都要清算吗

法律分析:法人解散不是必须清算。有两个例外情况,因为合并或者是分立而解散的不用清算。公司需要先做出解散决议,后进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并执行分配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查看全文

民法典中法人解散后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了法人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和职权,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后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清算程序,以及剩余财产的处理方式。...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