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房屋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禁止买卖的情形,所有权人就可以对房屋进行买卖。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正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证据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公证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没有正式办理过户手续的,产权属性上仍然是出卖方的财产。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公证的房产处置合同,如果被公证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登记人)可以签订交易合同且具有合同履行效力;但要是被公证人是产权待有人(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其合同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还不能对第三方(原产权人)产生抗拒力,所权合同履行效力受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