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离婚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离婚证明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证明原件;委托亲属办理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由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并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婚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