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以下的方式划分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
1、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上市公司发行外资股等其他股权变动报财政部审批;
2、地方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等由省财政厅审批;
3、股权管理事项涉及地方和中央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