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的划分办法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并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但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