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实地查勘。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亲临现场对估价对象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对委估房地产的实体构造、权利状态、环境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客观确认。 在实地查勘过程中,估价人员要事先准备,已设计好的专门表格,将有关查勘情况和数据认真记录下来,形成“实地勘查的记录表”。完成实地勘查后,实地勘查人员和委托方中的陪同人员都应在“实地勘查记录表”上签字,并注明实地勘查的时间和日期。
2、选定评估方法来进行计算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待评估房地产的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资料的详实程度,就可正式确定采用的评估方法。然后,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具体计算。
3、确定评估的结果 评估的结果的确定过程,是使评估价格不断接近客观实际的过程。不同的评估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评估人员应对这些结果进行分析、处理,以确定最终评估价。
4、撰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在确定了最终的评估价格后,应撰写正式的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