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生行为触犯的法律及分析
根据私生行为的方式不同,可能触犯的法律也有多种。最基本的是违反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并且,根据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加深、不良影响的扩大,还可能触犯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人身权侵权相关问题
在各种私生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就是各类人身权侵权问题。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
1.隐私权侵权
所谓隐私权就是公民不想让他人知道或不方便让他人知道的,无关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事情,譬如我们的血型、体重、身高、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隐私权被暴露的可能性较之于一般人更大,且由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新闻报道自由权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使得公众人物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然而,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即使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在一定范围内也会受到法律保护。诸如被跟踪尾随、曝光手机号码、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对于这些行为可以进行起诉。在我国法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也有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开始使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别保护,但是关于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有所规定。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对侵权人进行追责。
2.名誉权侵权
有些粉丝在自己认为付出许多却得不到偶像的关注后,还会对曾经的偶像进行侮辱、诽谤,编造一些虚无仅有的内容意图降低偶像的社会评价,从而进行报复。而这些行为,极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即使是在互联网上做出的评论,也可能因为传播广泛而达到侵权,甚至是触犯刑法的地步。《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上述侮辱罪中“其他方法”法主要是指通过语言、文字、图画等书面形式进行嘲笑和辱骂。由此可见,即使不是做出过激举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诋毁他人也会触犯法律,网络已经不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平台上,都应该对自己说的话负责。
3.生命权、健康权侵权
相比隐私权与名誉权所受的侵害,生命权与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表现更为直接。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也就是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用激光笔照射眼睛,在高速公路上驱车尾随以致引发交通事故等行为,就直接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在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还将受到刑法处罚。
(二)其他可能触犯的法律
除了民事的侵权行为外,私生饭的一些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1.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为了追赶偶像驱车高速尾随的行为,轻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严重者很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明星的个人信息被大量泄露,私生饭通过黄牛等途径大量购买。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了一款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節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等作出详细解释。虽然单个粉丝购买偶像个人信息的行为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售卖者的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的标准,且该行为却会切实影响到偶像的工作及生活。购买的人数越多,贩卖的人就越多,给偶像带来的影响就越大,从某种程度上讲,私生饭的购买行为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