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要区别是与国务院的关系,机构设置、责任,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不同。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国家局是国务院归各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管理某些行业和事务的工作部门。国家局不直属国务院领导,接受有关部委的领导,但不是部委内部的职能司局。
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