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