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迟到肯定是每个公司都禁止的行为,但不知道有多少个公司会妥善的处理该问题,将其列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只是禁止,却没有列入解除条款,恐怕公司很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迟到肯定是每个公司都禁止的行为,但不知道有多少个公司会妥善的处理该问题,将其列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只是禁止,却没有列入解除条款,恐怕公司很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违反禁止规定的后果是多种的,例如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解除合同,所以违反禁止规定并不必然等同于解除行为。
就算在解除条款内写有“其它公司难以容忍的行为”,在法律上找依据,也难以认定该行为就属于兜底条款。所以,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为分析属于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和严重违纪,继而规定几次一般违纪属于较严重违纪,几次较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纪,形成梯度。当员工的违纪行为经积累从量变到质变即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时,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主要解决某些员工大错没有、小错不断,企业却对之束手无策的难题。
二、迟到罚款
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违纪事实就要有考勤卡或者其他证据作为基本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应具备三个要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项要求,才是一个生效的、可执行的规章制度。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部门:劳动者有权提议修改制度“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关于迟到的规章制度不适当,劳动者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能罚款,也没有规定不能罚款,但不代表就能罚款。《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公司规章只是严厉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有无相关规定,无法认定罚款是违法。员工如果对处罚有异议,可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关于迟到的规定并不明确,迟到罚款在各项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可以罚款也没有规定不能罚款。因此,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保证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