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2017年,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现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同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管和细节进行明确。此后,全国各省(区、市)相继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采矿权:
1.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2.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60%计算。
3.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依据的可采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4.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5.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探矿权:
1.固体矿产探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面积基准价×出让面积+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折价比例×已有矿产资源储量。
2.液体矿产探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面积基准价×出让面积+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折价比例×允许开采量×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为探矿权出让年限。
3.拟出让探矿权涉及多个矿种时,面积基准价就高计算;拟出让探矿权中已有资源储量基准价涉及多个矿种的分别计算。
4.拟出让固体矿产探矿权已有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依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划分。
5.液体矿产探矿权出让后,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延续时的允许开采量按新增资源储量处置矿业权收益。
6.已有矿产资源储量达到办理采矿权条件的,原则上不出让探矿权。
7.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矿业权设置区划
项目核准程序
项目备案程序
项目审批程序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申请采矿权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安全预评价
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环评审批程序
清洁生产审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
用地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