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