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及劳动合同约定。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章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章,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章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这是试用期薪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