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程序大致可以参照一审,具体程序如下。1、二审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个法官组成合议庭。2、对于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参加。3、庭前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性问题,不做实质处理。4、对于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5、开庭审理,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6、法官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